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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农民经纪人协会章程

(二OO 四年五月十四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汾阳市农民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Peasant  Agent  Association  OF  Fen  Yang  City缩写PAAFYC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汾阳市从事农、副、林产品种植、购销、加工、贩运及禽畜产品养殖、购销的农民经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倡导明礼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与农民经纪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农民经纪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提高经纪人的素质,保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民经纪人真正成为推动我市农村小康建设的中坚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汾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汾阳市农牧局是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协会接受汾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汾阳市英雄南路凌峰商业广场三楼。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服务范围:
1、团结和率领广大会员积极参加全市经济建设,做好深化农副产品流通领域的改革与实践,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全市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2、发扬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优良传统,提倡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自身素质。
3、交流和传授先进经验,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信誉,创新品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4、教育并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互相帮助,互惠互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进一步热心关注社会公益事业。
5、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6、随时向会员提供从各种渠道中获得的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信息,并将当地农产品信息通过网络向外发布;协助会员考察签定购、销合同;联合会员共同组织货源,协调购、销价格。
7、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经济纠纷,团结一致搞经销,联合起来闯市场。
8、及时、准确地了解市场动态,为市委、政府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9、积极引导和组织参加全国各地举办的各种农副产品交易会、招商会、订货会,扩大我市农副产品与外地市场的沟通和联系。
10、建立示范基地,兴办加工、经销等实体,逐步发展为公司+农户的模式,创建汾阳品牌。为农民产前提供信息、种子,产中传授技术,产后帮助推销和加工增值等系列化服务。
11、随着市场规模化的形成,力争建设以汾阳为中心,以周边县市为依托的“农副产品大市场”,并促进其与国际、国内市场相衔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参加协会的单位,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不改变,协会的各项活动由会员单位选派相应的人员参加)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志于发展汾阳农村经济,团结带领农民脱贫致富;
3、身体健康,有较丰富的从业经验,常年以从事商品中介服务为主要职业;
4、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守法经营,诚实守信。
5、接受本协会领导,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申请表;
2、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3、发给本人农民经纪人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系列化服务;
(4)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3)维护团结,热心互助;
(4)按时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农民经纪人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在经纪人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授权范围内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根据业务主管机关的管理要求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首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机关根据发起人的具体情况提名推荐);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处罚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审议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涉及有关政策等方面的重要建议和报告;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尽可能帮助秘书处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5、负责处理、协调协会内部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副会长二人,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行使会长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所有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会费标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业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本协会可酌情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但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2、捐赠和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实现的年终盈余可用来偿还为扩大规模或发展需要暂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由秘书处聘用。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中兼职人员不领取工资及福利待遇,对承担协会中经常性具体事务的日常工作人员,或受协会聘请参与某项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劳动量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一定的报酬或补助,具体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清偿完有关债务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经2004年5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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